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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延长试点工作实施方

2017-10-18

《宁波市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延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不断提高电梯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创新电梯安全监管模式,进一步提升电梯安全综合监管能力,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同意江苏、浙江省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的批复》(国质检特函〔2017〕187号)、省质监局《关于同意在宁波市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批复》(浙质特函〔2017〕55号)和《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甬质特发〔2017〕64号),决定在我市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延长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有关推进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改革的要求,坚持改革试点先行,通过强化维护保养企业自检、优化检验机构法检、加强安全监督抽查,同时引入社会化的“保险+服务”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机制,探索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延长并逐步实现分类管理新模式,逐步厘清法定检验和企业自行检测的职责界限,为推进电梯检验工作改革,提高检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工作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完成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试点区域安全监管部门及电梯维护保养、使用管理等单位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广泛宣传推动有关单位做好试点工作准备。

(二)先行试点阶段(2017年8月-12月)。选择部分住宅小区(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先行试点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延长工作,完成试点检验数量不少于500台。

(三)试点推广阶段(2018年1月-11月)。组织对先行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完善试点方案,在全市满足条件的电梯中全面推广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延长模式。

(四)总结提炼阶段(2018年12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强对试点采集数据的综合分析运用,提出对今后电梯检验工作改革的意见建议,为推动全国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提供示范和支撑。

、试点条件

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延长试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用住宅小区乘客电梯;

(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管理规范,使用环境和使用状况良好,能按规定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三)由该电梯制造单位或其书面委托的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四)已投保“保险+服务”电梯安全综合保险;

(五)电梯投入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按使用登记日期计算)。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满足试点条件的,在征得维护保养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在电梯监督检验(仅限原制造单位施工的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时申请定期检验周期延长。

2.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申请定期检验周期延长,应以书面方式在申报检验时向检验机构提出,并提交相关见证资料。

(二)核查

1.检验机构对申请定期检验周期延长单位的各项试点条件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延长周期。

2.对于符合条件并且当次检验一次性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中将下次定期检验周期确定为“1+1”年,即在持续保持试点条件且按要求开展年度检测(企业自检)的前提下,下次检验日期可以延长1年,并在《检验报告》结论页中予以注明,同时签发有效期为1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三)延长

1.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应持有效的年度检测报告、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和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保单等资料,向原检验机构申请新《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检验机构审查相关见证资料符合要求的,应签发新的有效期为1年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不具备检验周期延长条件的,应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3.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延长期满后,应由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四)中止

在定期检验延长周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中止试点,并及时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1.不再满足试点条件要求的;

2.监管部门接到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并确认故障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3.电梯发生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4.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五、职责及要求

(一)使用管理单位

1.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1”年的,应在检验周期中间年度届满前1个月内,委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年度检测,并将年度检测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年度检测报告应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2.电梯年度检测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组织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整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3.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延长期间,应持续满足试点条件要求,同时委托保险机构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工作。

4.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周期延长申请,及时更换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5.发生中止试点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二)维护保养单位

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

2.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根据使用管理单位的委托开展年度检测,检测人员应取得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并经维护保养单位书面授权。

4.年度检测项目根据电梯使用状况确定,但不少于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要求,年度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维护保养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

(三)保险机构

1.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

2.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工作,及时向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反馈发现的问题。

3.宣传电梯安全乘用常识,提供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信息。

4.探索建立微信公众号,收集电梯隐患举报,及时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落实整改。

5.发现电梯不再满足试点条件的,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四)检验机构

1.市特检院承担定期检验周期延长试点的检验工作,要制定试点检验工作方案,明确检验工作程序,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2.参与试点电梯的检验人员中至少有1名电梯检验师。

3.严格核查定期检验周期延长条件和申请资料,对符合延长条件的,及时签发新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4.组织对试点检验工作的质量抽查,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5.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对试点单位的监督检查、跟踪评估和年度检测工作抽查核实等工作。

六、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使用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将参与试点的使用管理单位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发现存在试点中止条件时,及时督促使用管理单位中止试点工作。加强对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检测结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市质监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试点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试点工作,及时掌握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开展试点电梯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七、组织保障

(一)积极协调,稳步推进。要加强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延长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试点单位(区域)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协调、推进试点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进一步加大电梯定期检验周期延长试点工作宣传力度,增强相关单位投保电梯综合保险、参与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争取使用管理单位和广大业主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营造电梯安全齐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总结提升。加强对试点单位督促指导,定期评估和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有效推进试点任务落实。同时,要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定期上报试点工作情况,适时召开试点工作推广现场会,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宁波市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不断提高电梯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创新电梯安全监管模式,进一步提升电梯安全综合监管能力,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同意江苏、浙江省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的批复》(国质检特函〔2017〕187号)、省质监局《关于同意在宁波市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批复》(浙质特函〔2017〕55号)和《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甬质特发〔2017〕64号),决定在我市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关于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改革试点先行,在引入“保险+服务”社会治理参与安全监管的基础上,推动电梯维保单位利用电梯远程监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试点物联网线上检查维护和现场保养维护相结合的按需维保模式(以下简称按需维保),探索电梯维保单位根据电梯安全风险评估状况来确定维保项目和周期的可行性,为科学配备维保力量,提高电梯维保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工作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试点区域安全监管部门及电梯维保、使用管理等单位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广泛宣传推动有关单位做好试点工作准备。

(二)先行试点阶段(2017年8月-12月)。选择部分住宅小区(含酒店式公寓,下同)先行试点电梯按需维保。

(三)试点推广阶段(2018年1月-11月)。对先行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完善试点方案,在全市满足条件的住宅小区推广电梯按需维保模式。

(四)总结提炼阶段(2018年12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强对试点工作数据的综合分析,探索具有一致性的规律,提炼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为推动全国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提供示范和支撑。

三、试点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参与本次试点工作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用住宅小区乘客电梯;

2.使用管理单位管理规范,电梯使用环境和使用状况良好;

3.由该电梯制造单位或其书面委托的维保单位实施维保,且该维保单位近二年综合量化记分B级以上并至少一次为A级;

4.已投保“保险+服务”电梯安全综合保险;

5.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由其维保单位实施监测。

(二)满足以上条件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征得维保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试点:

1.维保单位对电梯安全状况进行相关风险评估,确定满足试点要求的电梯,制定按需维保方案,并在小区予以公示;

2.使用管理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书》(附件1)、试点电梯清单(附件2)以及相关见证资料备案;

3.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将试点申请情况汇总,确定试点单位报市质监局;

4.市质监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试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三)试点周期一般为1年,试点周期结束后,在试点推广阶段内,使用管理单位可以重新提出电梯按需维保申请。

四、职责及要求

(一)使用管理单位

1.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明确授权维保单位实施按需维保,并确定维保的基本内容、形式和要求。

2.保持由原制造单位或其书面委托的维保单位实施电梯维保,同时持续投保电梯安全综合保险。

3.加强对电梯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以及故障率明显提高等异常情况时,及时要求维保单位落实整改;出现试点中止条件时,停止实施按需维保,并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二)维保单位

1.对每个维保项目电梯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的按需维保方案,方案应经使用管理单位确认,并对维保标准及质量作出公开承诺和公示。维保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维保项目、频次等内容无法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时,应及时调整维保方案。

2.从事试点工作的维保人员应具备电梯维修中级工及以上资格或取得电梯维保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二年以上。

3.严格按维保方案开展试点电梯的维保工作,实时进行线上检查维护,通过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质量进行监测,诊断故障隐患,并根据电梯使用状况和远程监测结果实施针对性的现场保养维护。现场保养维护最长不超过2个月进行一次,对投用时间长、使用频率高的电梯应适当增加现场保养维护频次。

4.及时对现场保养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并由使用管理单位代表签名确认,维保工作实施情况应向业主进行公示。

5.配合做好试点期间的信息采集工作,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将试点期间电梯使用、维保和故障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试点项目故障率进行跟踪评估。

(三)保险机构

1.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责任。

2.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监测,及时向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反馈发现的问题。

3.宣传电梯安全乘用常识,提供电梯维保工作信息。

4.探索建立微信公众号,收集电梯隐患举报,及时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落实整改。

5.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反映电梯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

五、试点中止情况

试点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该项目的试点工作应立即中止:

(一)不再满足申请时的试点条件的;

(二)未按维保方案实施维保的;

(三)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提高、维保质量明显下降的;

(四)电梯发生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试点的其他情况。

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试点单位的试点情况,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将参与试点的使用管理单位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发现存在试点中止条件时,及时督促使用单位中止试点工作。

市质监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掌握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试点电梯的专项监督检查。同时要督促试点单位及时上报电梯使用、维保及故障等数据信息,组织市特检院开展按需维保和常规维保模式在电梯故障率、用户满意度等方面的数据比对,发现存在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七、组织保障

(一)积极协调,稳步推进。要加强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工作难点问题。各试点单位(区域)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协调、推进试点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进一步加大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宣传力度,增强相关单位推广物联网、投保电梯综合保险、参与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争取使用管理单位和广大业主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营造电梯安全齐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察,总结提升。加强对试点单位督促指导,定期评估和通报试点工作进展,有效推进试点任务落实。同时,要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定期上报试点工作情况,适时召开试点工作推广现场会,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